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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4年5月17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开华

2025年1月10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市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鞍山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2.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鞍山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删除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二、《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1.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2.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须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3.将第七条修改为:“污废水水质超出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将会产生腐蚀和损害作用的,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4.将第十一条中“鞍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三、《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1.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墙革中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五)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七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

3.删除第八条。

4.将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符合国家生产规模要求,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5.将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有同级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6.将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接受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删除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8.删除第二十八条。

9.删除第三十条。

10.第三十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墙革中心以及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四、《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将第三条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3.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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