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十九号)
《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4年11月28日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发展促进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组织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以及对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数据、司法行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社团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七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关心老年人健康,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扶养人应当依法对老年人履行扶养义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家庭成员应当尊重、照料和关心老年人。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知识、技能、经验、品德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条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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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