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4)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整合各类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和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安宁疗护床位。
第四十三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合作,开设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办养老、康复、护理专业机构,将中医诊疗、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延伸到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推动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活动的开展,预防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投入养老服务。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留成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百分之五十五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体育和健康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八条 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发挥社会资本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作用。建立扶持机制,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者运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第五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有关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广适老商业保险产品。
第五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予以减免。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养老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建立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产业,开发智慧养老服务产品,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养老服务。
第五十三条 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在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康复护理、辅助器具、智能看护、紧急救援等领域,推进适老化产品用品的研发和应用,提高适老化产品用品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捐赠,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访等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建立并依托志愿服务项目孵化基地,对养老服务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 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定向培养合作关系,提供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达到一定年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补助。
第五十七条 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机制,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六十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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