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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

第二十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确定服务资费标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的卫星通信系统、卫星广播电视系统、关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国防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投资、电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互联网域名、码号等通信业务资源。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完成与境内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的协调,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通信保障时,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应急通信需求。

第二十三条 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网络视听节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前端节目集成平台应当接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监测监管等系统。

第二十四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在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实名验证未通过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建设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设施的,还应当遵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网络运行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七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义务,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将关口站、地球站等地面设施建设在境内,或者使用境内的地面设施,接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地面通信网络。境内用户数据应当在境内地面设施处理,未经批准不得经由卫星转发至境外关口站、地球站等设施。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国际通信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不得利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从事非法活动。

未经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卫星通信资源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

第三十条 终止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可行的用户善后处理方案,报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相关许可、核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端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阻断其接入卫星服务,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服务,为他人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获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以及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

第三十二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对终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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