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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3)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特点以及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建立完善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

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设备设施和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开展监督检查,终端设备生产者、组装者、提供者、销售者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的,由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终端设备,是指能够接入卫星通信系统进行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的民用手持终端、便携式终端、固定终端和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载具上搭载的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

(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是指利用终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不经过中转设备,直接连接通信卫星提供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服务的活动。

(三)关口站,是指卫星通信链路中用于信号中继、转接、分析等处理,可以接入地面固定网络、地面移动通信网的地面设施。

(四)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与卫星通信或者通过卫星与同样具有无线电收发功能的设施、设备通信的设施、设备。

(五)配套通信平台,是指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实现卫星通信功能的综合性通信设施、软件系统和运营平台,包括关口站和地球站控制系统、信号处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第四十条 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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