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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2)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 老年医学科医师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从事老年医学专业医疗服务的医师。老年医学科护士是经过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护士。

第十六条 老年医学科每张病床应当配备医师≥0.3名,配备护士≥0.6名。老年医学科医师配置应当确保落实三级查房制度。鼓励医院配备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治疗师、临床药师等人员。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连续5年以上老年医学科相关工作经历。二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连续3年以上老年医学科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障老年医学科可持续发展,形成稳定的老年医学科医护团队,明确岗位职责,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老年医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老年医学相关专业培训,使医护人员熟练掌握老年医学服务理念和技能。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二十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临床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效,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 老年医学科要规范开展老年综合评估。要制定老年患者安宁疗护技术方案以及跌倒、坠床、压力性损伤、误吸预防与治疗方案并实施。要按照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实施符合老年特点的患者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老年医学科要加强与医院内其他科室合作,建立老年患者院内会诊、转诊机制,为老年患者提供适宜诊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市、县级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和质控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供真实有效数据和材料,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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