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维护国际法权威的联合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重申双方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双方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双方重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认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必须考虑联合国主导下的世界多极化这一现实。双方支持各国尽可能广泛地参与联合国条约及其统一解释和适用。双方也注意到在符合有关区域和成员国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发挥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次区域、跨区域多边机制、组织和一体化平台的潜力以制定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重申全面遵守《联合国宪章》、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及其所反映的完整和相互依存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禁止在国际关系上威胁或使用武力、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国际合作等原则。两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原则是多极化世界体系、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安全与经济合作共同空间的基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认为,主权平等原则对国际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根据此原则,各国在独立、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并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和责任。
五、各国享有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利,并有义务善意履行和统一适用国际法。国际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条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重申关于国家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并据此谴责非基于单独或集体自卫或非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实施的单边军事干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认为,各国均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人民意愿,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任何国家发展模式均不应被视为特殊或更加优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反对并且谴责违反国际法,特别是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国家豁免、不干涉内政原则且未经安理会授权的单边制裁,以及“长臂管辖”和以意识形态划线,并强调国家有权开展正常的经济和贸易合作。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坚定支持不干涉他国对内与对外事务的原则,谴责违反该原则、特别是以强行改变他国合法政府为目标而实施的任何干预他国内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谴责与国际法不符、将一国国内法进行域外适用的做法,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的又一例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重申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并坚信各国应使用当事方合意的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解决争议。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均应有助于实现依据可适用的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目标,从而缓解紧张局势,促进争议方之间的和平合作。这一点平等适用于各种争端解决类型和阶段,包括作为使用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前提条件的政治和外交方式。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关键在于,各国应本着合作精神,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善意使用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不得滥用这些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而损害其宗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认为,应善意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反对采取双重标准或某些国家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做法,反对以“法治”或“基于规则的秩序”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某些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措施之外另行实施单边强制措施,将妨碍安理会所采取措施的目的和宗旨,削弱这些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削弱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全球性威胁,应对这一威胁要求完全依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采取集体行动。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主张,各国在任何时候均须履行关于国家及其官员和国家财产豁免的国际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银行或其他货币当局的财产、外交领事财产、一国文化遗产在内的国家财产豁免相关的国际义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尊重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双方强调,根据习惯国际法,代表国家或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官员在以官方身份行事时享有属事豁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家高级官员享有绝对属人豁免。国家官员豁免的目的不是惠及个人,而是确保其有效履行国家代表的官方职能。违反关于国家官员豁免的国际法规则不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可能会导致紧张局势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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