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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4)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十六、将第九章改为第八章。

  四十七、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修改为“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将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三)将第二十八条“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情况的说明”修改为“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四)将第三十一条“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修改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个工作日前提出”;

  (五)将第三十七条“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修改为“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

  (六)将第三十九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修改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七)将第四十条第三款“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修改为“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八)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修改为“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九)将第四十四条“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修改为“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十)将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在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修改为“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四款“批准和施行日期”修改为“批准日期、施行日期”;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十二)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负责”删除;

  (十三)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后面增加“,”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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