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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四条 本市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立法项目的建议。

  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同时提供该法规草案文本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可以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涉及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或者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亟需法规规范的;

  (二)涉及重大民生事项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法规规范的;

  (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已作修改,或者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已经不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亟待修改的;

  (四)其他需要优先列入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正在制定或者修改,即将出台的,或者相关管理体制即将发生变化的;

  (二)制定属于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实施不满一年的,但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能够有效规范的;

  (四)其他不宜列入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立法论证项目。立法论证项目应当是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基础,未经论证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九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

  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由法规案提案人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保证立法质量的要求,组织法规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可以成立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向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委托起草应当与受委托方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等内容。委托方应当对起草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涉及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应当分别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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