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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4年12月26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3日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扩大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数量较少、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符合国家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激励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先进典型,报道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企业家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第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税服务指南,明确公开发布平台,加强宣传,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推行网上办税,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减少贷款附加费用,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支持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开展分类指导、梯度培育、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动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优化融资对接,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提高融资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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