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3)

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必须遵守限载、限高等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超宽和超重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车辆除外。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悬挂广告牌等悬挂物;

(二)焚烧垃圾、祭祀用品及其他物品;

(三)堆放、倾倒、撒漏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强烈异味、粉尘飞扬的物品;

(四)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及其他拌合物;

(五)擅自修筑或者封闭道路出入口或者在车行道和人行道间设置接坡;

(六)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管线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城市桥涵检测评估制度。

城市桥涵的检测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城市桥涵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涵检测和维修养护;建立桥涵养护档案,加强对城市桥涵的巡视、监测、养护工作,保障桥涵设施的安全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桥涵安全检测和维修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涵上架设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技术安全意见,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产权单位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附属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城市桥涵维修、改建、扩建时,架设的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有碍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集砂石、取土等作业的,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涵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安全的,还应当经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擅自采集砂石、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四)擅自在桥梁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四公斤/平方厘米(零点四兆帕)以上的煤气(天然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三十九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具备公共排水功能的,应当允许其他排水设施接入。

第四十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应当持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符合条件的,二十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排水户应当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符合相关标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