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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6)
  数据处理者积极提供数据安全风险情报,协助及时发现重大业务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当对其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业务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术语定义:
  (一)数据项,是指描述网络数据结构最基本的、不可分割的单位。
  (二)结构化数据项,是指具有预定义的抽象描述数据类型,通常为使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单一字段指代的数据项。
  (三)非结构化数据项,是指不适宜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展现的数据项,如图像、视频、音频、文档文件等。
  (四)终端设备,是指数据处理者在业务数据处理活动中所用的计算机终端、移动智能终端、音视频和多媒体设备、其他专用终端设备。
  (五)导出方式,是指数据使用或者提供活动中,将原本具有严格访问权限控制和访问日志记录的业务数据,转换成未实施严格访问控制或者无访问日志记录的文档文件的操作方式。
  (六)核验方式,是指业务数据使用或者提供活动中,经核实验证后,仅反馈与存储业务数据是否匹配的操作方式。
  (七)统一规范管理,是指数据处理者在本机构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中对不执行本办法所提原则性合规要求的情形予以集中列举,并说明保留此类情形的必要性、对应需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需履行的必要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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