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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8)

第八十二条 婚姻登记证件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出具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 “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L”。“补发结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J”。“补发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巡回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字号使用规则,规定各登记点使用号段。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改为9位(在县级区划代码后增加三位乡镇代码),其他填写方法与上述规定一致。

第八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其提交的证件复印留存,对提交的书面材料留存原件。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有私自涂改痕迹、内容缺失或者不能辨认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出具。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证件照,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

第九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存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九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统一协调推进电子证照在婚姻登记业务中的应用。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5年5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

5.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6.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

7.离婚登记申请书

8.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9.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10.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

11.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12.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1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14.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15.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16.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17.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

18.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

19.不予补发结婚证告知书

20.不予补发离婚证告知书

21.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

22.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送达公告

23.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决定

24.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决定送达公告

25.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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