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5年4月7日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础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第五条 正常情况下列车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
直线型线路行车方向以自西向东、自南向北为上行,以自东向西、自北向南为下行;环形、半环形线路以外环(逆时针方向)为上行,以内环(顺时针方向)为下行。对角线方向线路应按照东西方向及南北方向线路区段所占比重,以比重较大的区段方向判定上、下行。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专运列车、载客列车、空驶列车、调试列车和其他列车,并具有区分列车等级的车次号命名规则。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列车,在确保乘客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办理行车。
第七条 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信号、供电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对衔接线路的影响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八条 行车组织指挥管理层级自上而下可分为线网级、区域级和线路级。线网级负责监视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组织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区域级负责监视所辖线路运行状态、统筹所辖线路运营生产,以及组织应急情况下所辖线路列车运行调整。线路级负责本线路运行计划执行和调整、应急指挥和处置。
第九条 行车调度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根据线路长度、敷设方式、行车调度人员技能水平等因素,线路可分段设置调度区段,行车调度人员是所负责区段行车的统一指挥者。各区段行车调度人员之间应做到信息互通、作业协同,做好区段分界点的列车交接工作。发布变更列车进路、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行车、越过禁止信号、退行等涉及安全的行车调度命令前应经过复核。
第十条 行车调度命令是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只能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行车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执行行车调度命令。
行车调度命令发布前,发令人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通过具备追溯功能的渠道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命令应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做到一事一令。对于已发布的行车调度命令,受令人发现有错、漏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执行存在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发令人;发令人接报或发现有错、漏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执行存在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取消前发命令,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行车调度命令。
行车调度命令分为书面命令和口头命令,书面命令包含纸质命令和电子命令。书面命令要素应包含发令日期、时间、命令号码、发令人、命令内容、受令人。口头命令要素应包含受令人、命令内容。发布纸质命令和口头命令时,受令人应复诵命令内容,两人及以上同时受令时,应指定1人复诵,其他受令人核对命令内容后回复确认。发布电子命令时,受令人应对接收到的电子命令进行诵读,确认无误后受令人方可反馈回执,多个受令人协同作业的应确认所有受令人全部反馈回执后方可生效。电子命令系统原则上应具备接收命令的语音播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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