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
命令记录(含录音)应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一条 行车组织方法分为自动闭塞方法和人工闭塞方法。
自动闭塞方法由高至低包括移动闭塞法、准移动闭塞法和进路闭塞法等。移动闭塞法及准移动闭塞法的行车凭证均为车载允许信号,列车按照信号系统给定的移动授权信息运行,控制列车安全运行间隔和行驶速度。其中,移动闭塞法和准移动闭塞法分别以前方列车尾部和所占有区段末端为追踪点进行计算授权,控制列车安全运行间隔和行驶速度。进路闭塞法的行车凭证为地面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列车运行间隔为进路始端信号机至相邻下一架顺向信号机,一条进路内两个相邻信号机间只允许一列车占用(列车救援时除外)。
人工闭塞方法包括区段闭塞法、电话闭塞法等。使用人工闭塞方法时,应确保一站一区间或车辆基地至相邻车站同一时间仅一列车占用(列车救援时除外)。区段闭塞法行车凭证为行车调度命令,电话闭塞法行车凭证为纸质行车凭证。启用人工闭塞方法时,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高于25km/h。
当需要将自动闭塞方法降为人工闭塞方法时,启用人工闭塞方法前,行车调度人员应准确掌握实施人工闭塞区域内所有列车位置且进路准备妥当。电话闭塞法启用前,应确认所有列车在车站(含折返线)停妥。
第十二条 行车人员应执行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联控作业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行车标准用语。
第三章 正常行车
第十三条 运营开始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应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有轨电车除外)。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开始运营。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值乘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每累计值乘2小时休息时间不应小于15分钟。
运营单位应配备酒精检测等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毒品检测设备,在出勤时通过检测、问询等方式对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驾驶员应认真抄/阅行车调度命令和安全注意事项,办理行车备品的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列车进站时,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及站台门;车门与站台门的关闭时间应相匹配,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其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及站台门关闭,且两门之间间隙处无夹人夹物。
第十六条 车站行车人员应做好日常行车监控。当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或采用点式列车自动防护(ATP)运行等特殊情况时,车站行车人员应根据行车调度命令,严密监控列车运行和站台情况,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对未配备车站行车人员的有轨电车线路,应设置必要的通信和视频监控设备,对车站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七条 列车在区间因故需停车时,应尽量避免停在接触网禁停区;迫停禁停区时应立即降弓,防止熔断接触网。
列车通过分相无电区时应合理控制运行速度,尽量避免因列车速度过低迫停分相无电区;迫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立即降弓。列车以本文件规定的速度限值无法通过分相无电区时,经充分论证确保安全的,可适当提高通过分相无电区的速度限值。
第十八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停同一段运营线路,乘客可同站或同站台实现换乘的运行方式为共线运行。共线段接口站发车时,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发车进路方向出现异常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取消原进路后重新办理正确进路。共线段车站客运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方向做好导乘服务,保障安全乘降。
第十九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线间联络线运行至另一条线路继续运营的运行方式为跨线运行,开展跨线运行应确保线路、车辆、信号设备等具备跨线条件。两条线路列车相互跨行时,一般不使用同一条联络线组织双向跨行。联络线接口站发车时,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发车进路方向出现异常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取消原进路后重新办理正确进路。
第二十条 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退出服务,运营结束后应做好当日行车记录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驾驶员应办理退勤手续,并如实报告值乘过程出现的异常及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车辆基地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优先保障接发列车作业。车辆基地内调车作业凭车载信号、地面信号或手信号显示开行列车,调车时严禁溜放调车,摘钩前应做好防溜措施,连挂妥当后应确认防溜措施已撤除。对铁鞋、止轮器等防溜工器具应制定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试车线同一时间原则上只允许一列车进行试车作业,作业开始前应对试车线进行限速轧道。试车作业应按地面信号或车载信号显示运行。临近尽头线应严格控制速度并提前采取制动措施,距离阻挡信号机20米时运行速度不应高于5km/h,距离10米时必须停车。列车在具备信号防护功能的试车线上进行试验时,除特殊测试项目外应开启信号防护。遇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原则上禁止办理试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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