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四章 非正常行车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情况,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列车运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等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运营秩序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行车调度人员报告;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可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再报告行车调度人员。
发生突发情况,特别是多个点位同时发生时,相关行车人员要做好综合研判,采取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采取限速、封站、停运等措施。
突发情况处置完毕,经安全检查、系统功能测试验证或安全评估确认具备安全行车条件后,方可恢复正常行车。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期间正线、辅助线发生设备故障,确需进入行车区域、动用行车设备及进行影响行车施工的,由行车调度或其他调度人员向各单位发布抢修命令。车站接到抢修命令后,做好抢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前安排人员负责端门开启与抢修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抢修人员经行车调度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抢修区间,行车调度人员根据抢修作业需要封锁抢修区间或通过信号系统设置防护,抢修人员设置红闪灯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对于可能侵入接触网(轨)安全防护距离内的作业,行车调度人员应会同电力调度人员确认相关区域接触网(轨)停电后,方可批准进入该区域。人员进入行车区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设施设备病害和故障、重大施工等原因,部分区段需临时限速的,有关方面应立即报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实施;需长时间限速的,应由有关方面论证后提出限速运行方案,方案应明确限速区域、限速值、限速时段及起止时间,报行车调度人员,由其发布限速及取消限速命令,具备条件的应通过信号系统进行限速设置。同一区域存在多个限速要求时,应取最小限速值。限速运行方案应在取消限速后至少保存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列车非正常越过防护信号机时应立即停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严禁擅自动车;行车调度人员应会同相关人员确认线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轮轨关系状态正常等行车安全条件后,方可安排动车;继续运行无法确保安全的应安排列车退行至防护信号机外方后,凭允许信号行车。
列车确需越过防护信号机显示的禁止信号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确认该信号机内方线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后,方可发布允许列车越过禁止信号的命令,首列车通过道岔时运行速度不应高于25km/h。
第二十六条 列车自动防护(ATP)失效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原则上应组织列车在就近车站清客后退出服务。清客后回库等运行,以及遇首班车、末班车或车站不具备清客条件等确需继续载客运行至终点站的,应与前方列车至少间隔一个区间或间隔一架顺向信号机并限速运行。
第二十七条 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未超过可退行距离需退行时,驾驶员应退行列车,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当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或车站不具备安全停站条件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列车越站,并及时告知相关车站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乘客乘降组织工作。首班车、末班车及乘客无返乘条件的列车不得越站(不具备安全停站条件的除外),同方向连续两列载客列车原则上不得在同一车站越站。
第二十八条 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后续列车,在确认列车退行路径空闲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后,方可发布退行命令,必要时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做好引导。有列车自动防护(ATP)的以不超过推荐速度退行;无列车自动防护(ATP)的,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35km/h。
有轨电车不得推进退行,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15km/h。
第二十九条 一侧线路封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中断行车,以及设备故障严重影响列车运行秩序而另一侧设备良好等特殊情况下,为维持线路运行,行车调度人员可在另一侧线路组织单线双向行车。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认线路空闲且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发布运行命令,并需做好运行列车与本侧线路对向列车的间隔控制。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接发列车和乘客乘降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正线列车因故障无法动车需救援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组织其他列车实施连挂救援,原则上救援列车应使用空驶列车。当故障列车位于车站时,应清客后进行连挂作业;当故障列车位于区间时,应在驾驶员广播告知乘客后进行连挂作业,连挂后应尽快到就近车站清客。救援列车接近故障列车时应停车,与故障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连挂,连挂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连挂完成后应进行试拉,条件具备时还应开展制动重联测试;连挂后两列车均为空驶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超过30km/h,牵引运行速度不应超过45km/h,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推进运行速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45km/h;任一列车载客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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