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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4)

不得使用工程车救援载客列车。特殊情况下使用工程车救援空驶列车时,连挂后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

除遇特殊天气或者故障列车停在隧道、桥梁外,有轨电车不得载客救援,优先采用牵引救援方式,空驶列车救援连挂后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

第三十一条 线路(有轨电车线路除外)出现道岔故障且通过终端操作仍无法消除的,行车调度人员应优先变更列车进路组织行车;如不能变更列车进路,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将道岔钩锁到正确位置。上述操作完成,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行车条件后方可组织行车。通过故障区域的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高于25km/h。

列车发生挤岔时严禁擅自动车,越过警冲标或妨碍邻线运行时,受影响区域应立即停止行车。行车调度人员应通知设备维修人员现场确认安全,具备动车条件后方可组织该列车动车。

第三十二条 一个信号联锁区联锁失效时,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行车调度人员可对故障影响区域使用人工闭塞方法组织行车;两个及以上信号联锁区联锁失效时,行车调度人员可视情对故障影响区域使用人工闭塞方法组织行车或采取停运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当接触网(轨)失电时,驾驶员应尽量维持列车进站,并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及电力调度人员应组织设备维护人员及时排查处理,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切换供电方式,必要时减少列车上线运行对数。

列车迫停地下区间超过4分钟时,环控调度人员应启动相应环控模式,预判停电短时间不能恢复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立即组织区间疏散。

第三十四条 突发大客流或客流持续增多可能超出车站容纳能力时,车站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视情采取调整列车停站时间、越站行车或加开列车等措施,及时疏导乘客。

第三十五条 因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列车迫停区间需组织区间疏散时,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可能驶入受影响区域的列车,组织采取步行疏散或列车接驳疏散;采取步行疏散的,应明确疏散方向,会同电力、环控调度人员组织该区间接触轨停电、启动相应环控模式,通知车站前往迫停地点做好乘客引导,并在邻站端门及疏散区间联络线等通道处安排人员监控。可能受影响的线路区间确需行车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并加强瞭望。

线路恢复后,疏散区间上下行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确认无人员及物品遗留后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有明显震感时,行车相关人员可视情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不同地震烈度,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一)地震烈度为5(含)至6(不含)度的,驾驶员应加强瞭望、监控,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全线全面检查行车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受影响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二)地震烈度为6(含)至7(不含)度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必要时,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开往受影响区段的列车,组织已进入区间的列车退回发车站。

(三)地震烈度为7(含)度以上或行车关键设施设备损坏的,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在站列车清客后退出服务,组织区间列车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运行至就近站清客后退出服务,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如列车迫停区间,应组织区间疏散。

第三十七条 遇恶劣天气时,行车相关人员可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措施,并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一)对于地面及高架线路,风力波及区段风力达7级(风速为13.9~17.1m/s)时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60km/h,风力达8级(风速为17.2~20.7m/s)时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风力达9级(风速为20.8~24.4m/s)及以上时应停运。

(二)遇雾、霾、雨、雪、沙尘等恶劣天气瞭望困难时,地面及高架线路列车应开启前照灯,限速运行,适时鸣笛。当瞭望距离不足100米、50米、30米时,列车运行速度分别不应超过50km/h、30km/h、15km/h;瞭望距离不足5米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驾驶员无法看清信号机显示、道岔位置时,应停车确认,严禁臆测行车。

(三)因降雨、内涝等造成车站进水,严重影响客运服务的,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车站申请发布封站命令,组织列车越站;情况紧急时车站可先行实施封站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列车越站。线路积水超过轨面时,列车不得通过,已进入积水区域的列车根据停车位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量前行或退行至车站,迫停积水区域的列车应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四)地面及高架线路遇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导致轨面湿滑时,应视情采取临时限速、加大行车间隔等措施,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应及时停运;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列车打滑等情况,合理控制速度和提前采取制动措施,尽量避免列车紧急制动。

地面和高架地段原则上应设置风速监测装置和大雾能见度距离判断标识,易积水区段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将风速、水位等指标联动信号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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