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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三十八条 车站、区间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应立即扣停可能驶入事发区域的列车;对已进入区间的列车,行车调度人员应视情组织列车越站或退回发车站。

列车在地下或高架线路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驾驶员应尽量维持列车进站,并立即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应通知车站和驾驶员组织乘客疏散;列车不能维持进站或继续运行无法确保安全的,应立即组织区间疏散,驾驶员应向乘客告知疏散方向,组织乘客逃生,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列车在地面线路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应立即停车,及时疏散。区间疏散前,行车调度人员应立即扣停可能驶入受影响区域的列车,会同电力、环控调度人员及时对相应接触网(轨)停电,启动相应环控模式,通知疏散区间两端车站安排人员引导乘客。



第五章 施工行车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计划,组织各部门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严格落实请销点制度,做好施工安全防护。运营期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运营时,行车调度人员应按照“先通后复”的原则视情安排施工作业。除抢险救援外,运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影响行车的施工作业;非运营期间的施工作业需延长作业时间的,原则上不应影响次日运营。

第四十条 对于设施设备调试、升级、更新改造等重大施工,运营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或设计施工单位充分论证,组织制定施工方案,行车调度人员应审核施工方案中行车组织的实施条件,制定并组织落实行车保障措施。跨线施工、同时包含正线与车辆基地的施工,应做好互控。其他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会同作业单位充分辨识施工作业影响行车的安全风险,严格审核施工时间、施工区域、安全防护措施等。

调试列车需进行排列进路、列车驾驶等操作时,应由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驾驶员操作。因调试需要超速运行的,应先进行技术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和列车制动限速。

第四十一条 施工列车作业区域与相邻的施工区域应至少保持一站一区间间隔,施工区域开行无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时,原则上只允许一列车进行施工作业(列车救援时除外)。跟随末班车运行的工程车,与前方运营列车应至少保持一站一区间行车间隔。因施工需要缩短安全间隔距离的,应经充分论证并有配套防护措施。

工程车上线运行前应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货物装载牢固且不超出规定的车辆限界。工程车作业时,应根据装载货物及编组情况合理限速或停止相关区域的牵引供电;工程车装卸货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及防溜措施;随车施工人员配合工程车作业时,人员必须在工程车运行方向后方。

非随车施工人员与工程车确需在同区间作业的,应统一进行现场施工及动车指挥,施工人员应在工程车运行方向后方作业,至少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红闪灯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行车组织规则,特别应对不同车辆型号、信号系统制式的线路分别制定各线路行车操作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文件所称行车人员包含行车调度人员、车辆基地调度人员、驾驶员和车站行车人员。

退行是指列车以原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运行,运行距离一般不超过一个区间。其中,由原运行方向头端司机室操纵列车退行的,为推进退行;由原运行方向尾端司机室操纵列车退行的,为牵引退行。

列车接驳疏散是指采用列车进入区间驳运迫停列车人员的疏散方式。

信号机内方是指信号机防护的方面,反之为外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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