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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 2025年3月27日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

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八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农村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总体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农村总体发展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绿化规划应以整治荒山、荒地,绿化路旁、水旁、村旁、宅旁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林地改造为重点,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为目标,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松花江水系、周边风景山、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以提高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总体水平为重点,以建设生态园林、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绿化规划和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乡镇、街道、单位及山头、地块等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

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的绿化规划的要求,按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行政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年度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等制度,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考核,督促绿化责任单位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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