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3)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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