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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百分之五十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房屋征收的区域范围;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原则及程序;

(三)补偿方式;

(四)补助及奖励政策;

(五)搬迁费、安置费标准;

(六)经济损失补偿标准;

(七)房屋所有权人认定方式;

(八)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确定方式;

(九)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十)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人民政府最终通过、同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概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包括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他项费用。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并存储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开设或者授权开设的专用账户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三日内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三)房屋析产、分割;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不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继承、拍卖等行为,房屋权利人持合法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手续。



第三章 评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报名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数量不得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百分之五十以上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入户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并通过拍摄等方式取得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入户进行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鉴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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