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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

第四十五条 征收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由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及补偿对象。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法定权利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经确认为新的房屋权属人的,该法定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十七条 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为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层数确定,六层以下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七层以上十八层以下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十九层以上不得超过三十个月(均含本数)。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过渡期间为其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次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七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六十平方米的,按照六十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第四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十四元标准发放。

(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发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一月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每平方米五元;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每平方米八元;第二十五个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十元。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六十平方米的,按照六十平方米计算。

(四)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房屋,正在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外,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对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补偿。

(二)对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十五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补偿。

(三)对从事公司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十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一补偿。

第五十一条 征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价值×千分之五×过渡期限(月);

(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房屋价值的千分之二;

(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过渡期限三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二条 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者按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千分之八×过渡期限(月)确定;

(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千分之三;

(四)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三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第五十三条 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季度或者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过渡时间出现不足整月的天数时,不足十五日的(含本数),按照半个月计算;十五日(不含本数)至三十日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未按期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未按期支付额度的千分之五向被征收人逐月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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