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7)
本条例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本条例所称房屋的附属物,是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房屋主体功能配套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签约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评估报告之日。
本条例所称浮房,是指于1989年至1996年期间,经确认属于住房困难户自建、审批手续不完备,因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核发浮房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第七十条 因房屋征收,需要收回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占地,作为房屋、建(构)筑物等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影响价值因素,不予单独补偿。
第七十一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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