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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3)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演练,积极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保障管理区域内救援通道畅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车辆的进出引导。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提供下列保障:

  (一)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急救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三)建立医院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间医务人员互派工作机制;

  (四)建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在中高级职称评定时,其工作经历计作基层服务经历的制度;

  (五)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特点的绩效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者“120”的名称;

  (二)恶意拨打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占用急救呼叫线路;

  (三)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通行;

  (四)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

  (五)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患者或者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急救设施、设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者“120”名称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不按规定避让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通行等行为,由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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