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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2)

12.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资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资质。大力发展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13.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

(四)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14.探索适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资金结算政策。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际结算、资金交易、全球授信、跨境资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15.构建便利内外联动的期现货市场交易规则。支持在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与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种,积极探索期货品种国际合作新模式。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稳妥有序将已上市的期货期权产品申请为允许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的特定品种。支持南沙建设商品期货交割中心,完善覆盖期现货市场的一体化产业服务体系。

16.构建便利开展跨境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支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常项下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化理赔、续保等服务。探索以多种方式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合作开发适合南沙区居民的商业医疗险、商业保险年金、跨境车辆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17.构建便利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支持南沙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探索依托现有数字化服务平台提供线上办理跨境股权投资服务。

(五)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18.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研究加快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积极引入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办公室、风投创投等多元化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控股境内期货公司。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期货产业园等平台,为港澳金融机构跨境办公提供空间载体。

19.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在南沙区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在遵守相应利率约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

20.完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等服务。优化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促进南沙产业发展的企业,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方面实施便利化措施。支持南沙区内基金公司参与交易所交易基金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探索与港澳在债券发行机制、评级标准等方面互认的可行路径。

21.加快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综合服务基地。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为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融通、信息共享、项目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简化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在基金发起设立的前置部门核准后,支持银行按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

22.构建金融领域国际交往新平台。高质量举办国际性金融活动,持续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支持建立与港澳金融合作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广州南沙粤澳发展促进会等民间机制作用。鼓励引导港澳金融领域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

23.探索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支持南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制度规则,探索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

(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24.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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