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4)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四)熟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具有履行督察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督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督察进驻期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回避、保密等制度规定。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一岗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督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督察组及其成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协助、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泄露与督察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二)拒绝或者故意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
(五)组织领导督察整改不力,落实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对、虚假整改;
(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七)平时不作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
(八)其他干扰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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