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印发《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工作办法》的通知(2)
全国老龄办组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事务性工作。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
第十一条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知、候选推荐、复审评定、表彰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 全国老龄办组织开展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应当印发评选工作通知,确定名额分配、评选时间、评选工作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表彰候选对象实行组织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推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应当按照当年评选工作通知分配的名额,遵循自下而上、组织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评选的原则,向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委员会推荐本行政区域内表彰候选对象。
候选推荐应当严格执行公示程序。拟推荐对象有关情况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应当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推荐的表彰候选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全国老龄办按程序作出表彰决定,对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应当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称号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十七条 各地应就拟推荐的候选对象有关情况征求其工作单位和属地公安机关意见。
拟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的,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为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还应征求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为农民、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者等的,还应征求所在村(社区)意见。
第十八条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实行精神奖励。
全国老龄办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发放牌匾;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称号,发放证书。
第二十条 全国老龄办于评选年“重阳节”前后举行表彰活动,在民政部、中国老龄协会网站发布表彰对象名单。
全国老龄办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见贤思齐、争做先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代表参加有关会议、调研、学习培训和参观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加强对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关心关爱,可在重要节日开展走访慰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提供相应支持,加强对生活困难者的帮扶。
第二十三条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珍视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牌匾、证书或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全国老龄办按照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其牌匾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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