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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洪府办规发〔20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7日



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市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引进和培育新增商贸主体

第一条  鼓励新增商贸企业

(1)直接奖励。对新开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一定增速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既有商贸企业,次年达到一定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信贷支持奖励。对新开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本金贴息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支付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达到一定规模后,次年达到一定增速的既有商贸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本金贴息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支付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

新增商贸企业可在直接奖励和信贷支持奖励中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鼓励新设龙头商贸企业。对批发业当年经营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零售业当年零售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经营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新开业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批发业当年经营规模达20亿元以上的,零售业当年零售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经营规模达4000万元以上的新开业商贸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批发业当年经营规模达50亿元以上的,零售业当年零售规模达3亿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经营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新开业商贸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引育商户入驻。对引进和培育场内商贸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楼宇、电商基地(平台)给予奖励,当年新增5户以上的,每户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扶持现有商贸主体做大经营规模

第四条  鼓励商贸主体做大规模。对年经营规模达5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批发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上年每增加1亿元奖励4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年经营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零售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年经营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上年每增加500万元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商贸主体实现良好开局。对批发业上年经营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上年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上年经营规模达500万元以上且本年一季度达到一定增速的商贸主体(含个体工商户),一季度零售规模较上年同期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条可与第四条政策叠加享受。

三、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  鼓励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当年零售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含加盟形式个体户)、商品交易市场(含农贸市场)等新注册的独立商贸法人企业(二手车、电商业态除外),给予6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6万元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工(服)贸分离运营。对工业、服务业单位分离现有商贸业务,并新注册的独立商贸法人企业,批发业企业当年经营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6万元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零售业企业当年零售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6万元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电商平台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对新设运营中心并将自营业务独立核算的电商平台,当年网络零售规模分别达到10亿元、2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6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电商主体做大规模。对年网络零售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电商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网络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6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年零售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可与第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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