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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2)

四、附则

第十一条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均于达到标准的次年兑现;第五条达到相关标准后当年上半年先行兑付50%的奖励资金,剩余50%的奖励资金在全年达到一定增速后于次年兑现。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达到标准次年兑现50%的奖励资金,次年申报主体达到一定增速的于第三年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是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或单位组织。第五条奖励扶持政策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计算,其余奖励扶持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本政策措施奖励标准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包含本数,除列明可叠加之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申报主体自行选择申报类别。

申报主体不得通过拆分现有商贸主体、本市关联商贸主体间的数据调整等弄虚作假方式申报本措施,否则将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参照本政策措施,突出县区优势产业板块,出台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的县区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政策措施,实现各级政策叠加效应。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为激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做好商贸经济提质增量工作,根据当年商贸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分档给予相关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级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支持事项一致时,优先适用上级政策,若上级政策支持标准低于本政策措施对应条款,不足部分由兑现主体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如超出则将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23〕28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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