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
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法修订草案。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快递暂行条例。预备制定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预备修订风景名胜区条例。
在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防洪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商事调解条例,修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预备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推进对外投资立法。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不断提升立法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有效实施。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政府立法联系点建设,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重点审查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相关领域改革部署中明确提出的重要立法修法任务,从法律法规制度上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围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突出的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补齐法律法规制度短板弱项。
加强立法风险防范和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增强系统观念、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立法涉及重大问题、重大利益调整的研究论证,在立法说明中将论证情况、主要考虑和矛盾焦点问题等说清楚说透彻,广泛凝聚共识。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法和普法相结合,通过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介绍立法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持续提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水平。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牢牢把握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和“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持续推进地方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全国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轮训,增进地方立法经验共享。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任务
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推动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
起草部门要提高工作质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上报送审稿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协调重大分歧、落实改革方案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统筹力量、组织起草、加快推进。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立法审查职能,提升立法审查质效,发现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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