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研究工作,推动相关制瓷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的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改善保护区划内交通、供水、供气、排水、排污、电力、消防、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充实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队伍,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瓷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
(一)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挖掘遗产价值,丰富遗产内涵;
(二)采用传统展示和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瓷业文化遗产阐释水平,推动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三)鼓励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瓷业文化遗产教育、研学活动;
(四)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瓷业文化遗产研究,奖励、推广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瓷业文化遗产民俗文化活动,维护传统节庆存续环境。
第十六条  在瓷业文化遗产区内拍摄影视作品、开展科学考察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应当征得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活动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内,为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提供必要的场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播和传承活动,促进瓷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瓷业文化遗产相关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动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拓展对外交流平台,扩大瓷业文化遗产国际影响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自身资源,采取合作、授权或者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瓷业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发掘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发以瓷业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提高旅游品质,提升瓷业文化遗产认知度。
具备条件的瓷业文化遗产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和外语导览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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