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由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2年6月28日萍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30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6月29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5年4月27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
(四)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联系、协调、监督、指导、宣传等工作;
(五)负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备案审查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统称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六)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五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对外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查,于每年七月底将其上半年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对外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查。
第七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电子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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