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办法(3)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目录和规章制定工作年度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对规章进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机关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其他机关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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