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3)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适宜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
调解组织设立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调解组织设立单位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至少选聘二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广村(社区)联片调解机制,化解村(社区)矛盾纠纷。
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调解专家库,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或者出具专家意见。调解组织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可以邀请海外侨胞、台湾地区居民参与涉侨、涉台矛盾纠纷化解。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高等院校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邀请法学专家、学生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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