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3)

第二十二条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耕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