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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3)
第二十二条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耕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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