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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4年12月24日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宜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置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自觉参加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建设。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市公共卫生周。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和本市公共卫生周集中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单位、家庭开展卫生清洁日、周末大扫除等活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创建等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传播健康文化,增强公众公共卫生健康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应急机制,促进全民心理健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健身场馆、健身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体育场地设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宣传,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防治信息;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推进数据信息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互认共享。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进行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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