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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3)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律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管问询;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相符的;

(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鉴证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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