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老龄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老龄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是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加快构建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把老年人权益保障理念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风险预警防范、纠纷发现报告、纠纷化解处置的工作闭环,更好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涉老风险预警防范
(一)注重风险源头防范。密切关注各类涉老矛盾纠纷与重大事件,定期开展形势分析研判,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重点针对养老消费、赡养与继承、金融理财、保健养生等涉老领域加强风险防范,做好普法宣讲、专业咨询、专项指导等工作,提升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风险监管与专项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涉老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开展维权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列入普法责任清单,全面提升老年群体及全社会的法治素养,提高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护老的法治意识。利用“敬老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老年人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三)营造社会支持环境。推动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等老年人集中的机构场所,通过公益讲座、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公益广告展播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涉老纠纷发现报告
(四)发挥好服务热线作用。加强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接联动,依法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婚姻家庭、房产确权、人身伤害等法律咨询或投诉举报,加强老年人诉求的受理、核查、处理、反馈等全流程管理。
(五)畅通发现报告渠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邻里、公益组织、志愿者及相关行业从业者等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及时劝阻并协助老年人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助,为相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心理支持,帮助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的老年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老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做好涉老纠纷化解处置
(六)促进纠纷化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在老年人婚姻、监护、赡养等家事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各地民政部门、老龄办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开展重大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加强源头防控。
(七)强化涉老纠纷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要为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完善诉讼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及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多种服务,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诉讼服务方式。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允许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老年当事人出庭。人民检察院要依托无障碍环境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维护众多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对诉讼能力弱的老年人追索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依法支持起诉。
(八)加大涉老纠纷处置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大涉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虐待、遗弃老年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加大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通过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依法全面监管职责,强化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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