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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3号

  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9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三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标杆城市。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三、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条、第六条,修改为: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推进立法协商,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采取书面、会议、委托等方式开展立法协商,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标杆城市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体现地方特色。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丰富立法形式,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并根据内容选择适当的立法体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将第五条和第五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

  “(三)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属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七、加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立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规章通过后,在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时应当就此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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