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2)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立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能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参与立法调研论证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助理的培训、管理和考核,为法律助理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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