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6)
(二十二)将第五十九条中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为“本市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第十五条中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月2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一节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和清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三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标杆城市。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推进立法协商,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采取书面、会议、委托等方式开展立法协商,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标杆城市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体现地方特色。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丰富立法形式,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并根据内容选择适当的立法体例。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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