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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2024年12月26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使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独所有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协商共治,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意愿征询、民意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审查和技术指标控制等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上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的意愿征询工作。
第八条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项目申请、采购设备、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委托维护等相关事项。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处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第十条 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初步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以及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单位现场勘察,并就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通过后,加装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配置、资金筹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费用分摊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二)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
(三)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确保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整体性。
鼓励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四条 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文件以及电梯配置、使用管理要求等资料,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单,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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