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电梯保险、房屋体检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为业主投票表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提供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机制,并定期公示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信息。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信息作为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物业服务人应急储备库纳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未按要求公示或者备案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入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入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未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入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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