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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3)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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