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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主要问题及协商情况;
(六)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完毕,并将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方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建议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限期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对相关责任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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