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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8)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第六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保公司的自保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为上市公司的,应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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