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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金发〔2025〕2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5月19日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取得了量增、面扩、价降的积极成效。当前,小微企业融资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拿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解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制定以下措施。

一、增加小微企业融资供给

(一)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各省、市、区县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全面摸排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荐给银行,实现银行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在融资对接基础上,注重协调解决小微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激发小微企业经营活力。鼓励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重点领域倾斜对接帮扶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强化小微企业贷款监管引领。落实落细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统筹做好信贷投放、结构优化和风险防范。指导大型商业银行持续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压舱石作用,引导中小银行专注主业充分发挥地缘人缘优势,积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提升服务质量和可持续性。对于合规持续经营、固定经营场所、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用途依法合规的小微企业,加大融资对接力度,强化信贷资源倾斜,保持信贷投放力度。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法人类贷款、民营类贷款投放,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结构,提升服务精准度。(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三)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四)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指导银行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要求,优化续贷产品,畅通办理渠道,扩大续贷政策惠及面。鼓励银行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题。(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五)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规范成长后到北交所上市,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带动同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共同成长。支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辖内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提升面向小微企业的规范培育、股权融资等服务能力。支持创投基金加大对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探索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拉长考核评价周期,提高风险容忍度,发挥好投早投小的引导作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六)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指导银行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将政策红利及时传导至小微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七)降低贷款附加费用。指导银行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定价管理,清理违规收费,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规范与第三方合作。指导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缓释措施,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避免推高综合融资成本。制定工作方案,坚决整治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开展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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