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6)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第六十三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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