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六号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30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区域协同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五章 水灾害防治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文化保护传承、区域协同,贾鲁河干流区域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干流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贾鲁河干流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的领导,将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贾鲁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贾鲁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贾鲁河航运开发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园林、林业、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贾鲁河保护实行河长制。贾鲁河流域各级河长分级分段负责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贾鲁河保护管理数字系统平台,在水量调度、水质水情、防洪排涝等方面实行动态监测与信息共享,推行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其参与保护活动。 第二章 区域协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加强区域协同,协商解决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防汛抗旱、产业发展、航道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贾鲁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涝、水质保护、港航设施、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贾鲁河流域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立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判、预警、预演、预案机制,推动贾鲁河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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