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2)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科学制定清淤疏浚计划,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贾鲁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加强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在立项、起草等环节的沟通协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贾鲁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开展协同执法。
第十八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根据省人民政府编制的贾鲁河总体规划,建立与贾鲁河流域综合治理提升规划、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郑州市防洪规划等规划相协调,以贾鲁河综合规划、贾鲁河蓝绿线规划等为支撑的贾鲁河流域规划体系,统筹发挥规划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二十条 贾鲁河综合规划是贾鲁河干流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贾鲁河综合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专项规划;
(二)结合贾鲁河水资源条件及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制定贾鲁河水体、生态保育、生态品质、土壤等生态环境指标;
(三)完善贾鲁河防洪和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防洪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健身、配套服务等便民服务设施的布局与引导;
(四)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游憩设施等与贾鲁河整体风貌之间的关系;
(五)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贾鲁河文化品位。
第二十一条 贾鲁河干流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加强源头生态保护,注重开源补源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二条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山、岛、岭、水、林、园、湿地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和人文条件,突出园林式建筑风格,体现中原文化特色。
第二十三条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公园、绿地有关规范与标准,设置公共文化、体育健身、直饮水供应点、座椅、照明、分类垃圾箱、公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急救、救生、无障碍、志愿者服务站、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取水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贾鲁河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实行分类管控。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植被、水体、湿地、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贾鲁河航运发展需求,保障通航和沿线港口建设用地,推进航道、港口建设,发展现代化临港产业,构建水陆有机衔接、港产城协调发展的中原出海新通道。
第二十七条 贾鲁河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活动时间和区域,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贾鲁河综合规划的管控要求,不得造成水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影响防洪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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